7.2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7.2.1 污水厂、污泥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便于污水收集和处理再生后回用和安全排放;
    2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3 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少拆迁、少占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6 有扩建的可能;
    7 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8 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9 独立设置的污泥处理厂,还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及其排放系统等设施条件。
7.2.2 污水厂的建设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近期和远期用地布置应按规划内容和本期建设规模,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公用设施宜一次建设,并尽量集中预留用地。
7.2.3 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综合考虑运行成本和施工、维护、管理的便利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4 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7.2.5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和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7.2.6 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节省材料、选材适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美观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7.2.7 厂区布置应尽量节约用地。当污水厂位于用地非常紧张、环境要求高的地区,可采用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的建设方式,但应进行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7.2.8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设计应综合考虑规模、用地、环境、投资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处理工艺、建筑结构、通风、除臭、交通、消防、供配电及自动控制、照明、给排水、监控等系统的配置。各系统之间应相互协调。
7.2.9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应充分利用污水厂的上部空间,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7.2.10 污水厂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7.2.11 厂区的消防设计和消化池、储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好氧发酵工程辅料存储区、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
7.2.12 污水厂内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堆放材料、备件、燃料和废渣等物料及停车的场地。
7.2.13 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宜为4.0m,双车道宜为6.0m~7.0m;
    2 车行道的转弯半径宜为6.0m~10.0m;
    3 人行道的宽度宜为1.5m~2.0m;
    4 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宜采用30°,不宜大于45°;
    5 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0m;
    6 车道、通道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7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箱体宜设置车行道进出通道,通道坡度不宜大于8%,通道敞开部分宜采用透光材料进行封闭;
    8 进入地下污水厂箱体的通道前应设置驼峰,驼峰高度不应小于0.5m,驼峰后在通道的中部和末端均应设置横截沟,并应配套设置雨水泵房。
7.2.14 污水厂周围根据现场条件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0m。
7.2.15 污水厂的大门尺寸应能允许运输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车辆出入,并应另设运输废渣的侧门。
7.2.16 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处理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间的管渠连通,在条件适宜时,宜采用明渠。
7.2.17 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廊内宜敷设仪表电缆、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污水管、污泥管、再生水管、压缩空气管等,并设置色标;
    2 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广播、电话、火警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独立的排水系统、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
7.2.18 污水厂内应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利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进行源头减排,并结合道路和建筑物布置雨水口和雨水管道,地形允许散水排水时,可采用植草沟和道路边沟排水。
7.2.19 污水厂应合理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7.2.20 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处理。
7.2.21 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和面积,应根据污水厂的规模、工艺流程、计算机监控系统水平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2.22 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厂区适当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
7.2.23 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7.2.24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的综合办公楼、总变电室、中心控制室等运行和管理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宜设置于地面上;有爆炸危险或火灾危险性大的设施或处理单元应设置于地面上。
7.2.25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污水进口应至少设置一道速闭闸门。
7.2.26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产生臭气的主要构筑物应封闭除臭,箱体内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
7.2.27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箱体顶部覆土厚度应根据上部种植绿化形式选择确定,并宜为0.5m~2.0m。
7.2.28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箱体内人员操作层的净空不应小于4.0m,并宜选用便于拆卸、重量较轻和便于运输的设备。

条文说明

7.2.1 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应在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以保证总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1 污水厂处理后的尾水是宝贵的资源,可以再生回用,因此污水厂的厂址选择要考虑便于出水回用;同时,排放口的安全性和尾水排放的安全性因素也相当重要,因此污水厂的厂址应便于安全排放。
    2 根据污泥处理和处置的需要,也应考虑方便集中处理处置。
    3 污水厂应选在该城镇对周围居民点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厂址的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土质、地基承载力和地下水位等,可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节省造价提供有利条件。
    5 根据我国耕田少、人口多的实际情况,选厂址时应尽量少拆迁、少占农田,使污水厂工程易于开工建设。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应和附近居民点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并予以绿化。
    6 厂址的区域面积不仅应考虑规划期的需要,尚应考虑满足在不可预见的将来有扩建的可能。
    7 厂址的防洪和排水问题必须重视,一般不应在淹水区建污水厂,当必须在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建厂时,应采取防洪措施。另外,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可节省建造费用。本款规定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
    8 为缩短污水厂建造周期和有利于污水厂的日常管理,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9 独立设置的污泥处理厂,若污泥处理工艺需要利用燃气或热力等,则需要考虑污泥处理厂周边是否有相应的设施条件;对于污泥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水和厂内的生活污水,应考虑设置污水处理及其排放系统。
7.2.2 污水厂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考虑到城镇污水量的增加趋势较快,污水厂的建造周期较长,污水厂建设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确定。同时,应根据现状水量和排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周期合理确定近期规模。尽可能近期少拆迁、少占农田,做出合理的分期建设、分期征地的安排。本条规定既保证了污水厂在远期扩建的可能性,又利于工程建设在短期内见效。
7.2.3 根据污水厂的处理级别(一级处理或二级处理)、处理工艺(活性污泥法或生物膜法)、污泥处理流程(浓缩、消化、脱水、好氧发酵、干化、焚烧和污泥气利用等)、除臭系统布置和各种构筑物的形状、大小及其组合,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等,可有各种总体布置形式,必须综合确定。总体布置恰当,可为今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提供良好条件。
7.2.4 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各有不同的处理功能和操作、维护、管理要求,分别集中布置有利于管理。合理的布置可保证施工安装、操作运行和管理维护的安全方便,并减少占地面积。
7.2.5 城镇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一部分工业废水,往往散发臭味和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气体。另外,在生物处理构筑物附近的空气中,细菌芽孢数量也较多。因此,处理构筑物附近的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并尽可能集中布置,便于通过绿化隔离或处理构筑物加盖除臭等措施,保证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办公室、化验室和食堂等的位置应处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东南朝向。
7.2.6 在满足经济实用的前提下,污水厂建设应适当考虑美观。除在厂区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外,还应根据污水厂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点,使各建筑物之间、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污水厂和周围环境之间都能达到建筑美学的和谐一致。
7.2.7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作为污水厂的一种建设方式,主要适用于用地非常紧张、对环境要求高、地上污水厂选址困难的区域,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升地面景观和周边土地价值等,但由于其建设成本较高,加上地下或半地下式污水厂本身所存在的消防、通风等问题,在选择时应进行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7.2.8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设计需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并遵循“运行安全、能源节约、环境协调”的设计理念。
7.2.9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一般位于用地紧张的城市区域,上部空间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建设开放式的绿地公园、停车场,设置太阳能回收装置等措施,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7.2.11 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好氧发酵工程辅料存储区等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7.2.12 堆放场地,尤其是堆放废渣(如泥饼和煤渣)的场地,宜设置在较隐蔽处,不宜设在主干道两侧。
7.2.13 通道包括双车道、单车道、人行道、扶梯和人行天桥等。污水厂厂区的通道应根据通向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如运输、检查、维护和管理的需要设置。
    1 根据厂区消防通道要求,单行道宽度由原标准中规定的3.5m~4.0m改为4.0m。
    4 根据管理部门意见,扶梯不宜太陡,尤其是通行频繁的扶梯,并宜利于搬运重物上下扶梯。
    7、8 因为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箱体进出通道的最低点比周围地面低很多,形成盆地,且纵坡很大,雨水迅速向最低点汇集,易造成积水。因此,从安全和节能的角度出发,通道敞开部分采用透光材料进行封闭,通道前设置驼峰,避免地面雨水进入箱体,通道中部和末端设置横截沟和雨水泵房,将进入箱体通道的雨水迅速排出。应将高处可以以重力流排出的雨水和低处需要借助水泵排出的雨水分开,建成高水高排和低水低排系统,高水自流排放,低水水泵排放。
7.2.14 根据污水厂的安全要求,污水厂周围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宜太低,不宜低于2.0m。
7.2.16 污水厂内管渠较多,设计时应全面安排,可防止错、漏、碰、缺。管渠尺寸应按可能通过的最高时流量计算确定,并按最低时流量复核,防止发生沉积。明渠的水头损失小,不易堵塞,便于清理,应尽量采用明渠。合理的管渠设计和布置可保障污水厂运行的安全、可靠、稳定,并节省费用。
7.2.17 在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便于检查维修。
7.2.18 污水厂内建设应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注重源头减排,减少地面径流。设计需根据厂区实际情况,结合用地、布局和景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工程设施。
7.2.19 污水厂内合理布置超越管渠,可使水流越过某处理构筑物流至其后续构筑物。其合理布置应保证在构筑物维护和紧急修理以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对出水水质影响小,并能迅速恢复正常运行。
7.2.20 考虑到处理构筑物的维护检修,应设排空设施。为了保护环境,排空水应回流处理,不应直接排入水体,并应有防止倒灌的措施,确保其他构筑物的安全运行。排空设施有构筑物底部预埋排水管道和临时设泵抽水两种形式。
7.2.21 确定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和面积的影响因素较复杂,如各地的管理体制不一,检修协作条件不同,污水厂的规模和工艺流程不同等,因此,尚难规定统一的标准。目前许多污水厂设有计算机控制系统,减少了工作人员和附属构筑物建筑面积。
7.2.22 根据国内污水厂的实践经验,为了有利于维护管理,宜在厂区内适当地点设置一定的辅助设施,包括巡回检查和取样等有关地点所需的照明,维修所需的配电箱,巡回检查或维修时联络用的电话,冲洗用的给水栓、浴室和厕所等。
7.2.23 为了确保操作人员安全,处理构筑物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7.2.25 速闭闸门设置的目的是防止停电导致污水厂受淹。
7.2.27 景观设计是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的亮点,要结合地下箱体顶部的承重能力合理配置景观、灌木和乔木等。种植草坪的覆土厚度宜大于或等于0.5m;种植灌木的覆土厚度宜大于或等于1.0m;种植乔木的覆土厚度宜大于或等于1.5m。
7.2.28 箱体净空高度的要求是为确保人员通行和设备安装检修的空间。考虑到地下箱体内净空有限,宜选用便于拆卸、重量较轻和便于运输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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